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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5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提前退出京台合伙部分投资的议案》《关于提前退出临莱合伙、岚罗合伙、泰庄合伙投资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出资主体经与业主方积极磋商,拟退出京台项目部分投资,提前收回144,207万元投资款;路桥集团经与业主方积极磋商,拟退出京沪高速改扩建项目、岚罗项目和泰庄项目投资,提前收回101,920万元投资款。

上述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调整公司融资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子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董事会在

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签署《退伙协议》提前退出山东高速京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临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岚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济南泰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管清友、魏士荣、张宏、李丰收

2021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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