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成立云南建设公司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该关联交易事项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投资拟以现金出资15,300万元,占合资公司51%股权;关联方山东高速云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发展公司”)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云南山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及现金出资,占合资公司49%股权,拟出资的股权以评估值作价,股权评估价值不足认缴出资部分,以现金补足。本次成立合资公司,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市场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与云南发展公司双方优势,促进公司在云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发展,开拓区域市场,发挥协同效应。通过成立合资公司,围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及相关产业链,进一步做大做强施工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三、本次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事宜。
独立董事:魏士荣、张宏、李丰收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