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变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更换审计机构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用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孙剑非 尹美群 杨彪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