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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A: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度—2023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6

(2021年3月2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的要求,结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度-2023年度)》。

第一条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重大资金支出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在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度—2023年度)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期间:原则上公司以年度为周期实施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规划: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2021-2023年度现金分配的股利应满足“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百分之七十”的条件。具体各个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同时采用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分配股利时,应遵守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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