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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矿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0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上述公司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
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提案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送达公司。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提案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送达公司。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上述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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