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公司九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的议案
1、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认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6万吨/年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本项目建成后,可以提高公司在精细化工领域的产业规模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
2、该投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经核查,王世杰先生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王世杰先生的工作调整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2、公司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王猛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4、公司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综上,我们认为王猛先生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以及工作能力均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王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以下无正文,为公司关于九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末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九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恬恬 吴伟荣 李强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