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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7

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公司九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新疆宜化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分行申请的100,000 万元借款按公司在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19,9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为新疆宜化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分行申请的100,000万元借款按公司在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19,9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判断,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新疆宜化本次银行借款由新疆宜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即公司按19.9%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担保,另一股东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80.1%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新疆宜化股东同比例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被担保企业新疆宜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收购贵州省万山银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于会前收到了本次交易的文本,资料详实,有助于我们理性、科学的做出决策。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该议案所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规范运作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依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的结果确定,公允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收购资产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关于收购资产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2、本次收购资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收购景县晟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于会前收到了本次交易的文本,资料详实,有助于我们理性、科学的做出决策。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该议案所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依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的结果确定,公允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收购资产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关于收购资产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2、本次收购资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吴伟荣 张恬恬 李强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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