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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宜化: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6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
                           报告书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案概括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将持有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新疆宜化化工有限
公司 80.10%的股权转让给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组完成后,宜昌新发
将持有新疆宜化 80.10%的股权并成为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将持有新疆宜化
19.90%的股权,交易对方将以现金支付对价。
    新疆宜化净资产评估值合计为 129,836.97 万元,前述评估值已经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有权部门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新疆宜化 80.1%股权对价确
定为 103,999.41 万元。
(二)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根据《重组协议》,宜昌新发作为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交易
对价。
二、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1、湖北宜化已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1)2018 年 5 月 4 日,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出具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重
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2)2018 年 5 月 4 日,湖北宜化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新
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
    (3)2018 年 5 月 4 日,湖北宜化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新疆
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
    (4)2018 年 5 月 4 日,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出具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就湖北宜化本次重
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 5 月 28 日,湖北宜化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
重组有关的议案。
    2、交易对方已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2018 年 4 月 17 日,宜昌新发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签署了相应的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
函或确认函等文件。
    3. 宜昌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
    2018 年 4 月 10 日,宜昌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备案编号:
宜市国资产权备【2018】8 号)。
    4、宜昌市国资委对本次重组方案的批准
    2018 年 5 月 14 日,宜昌市国资委出具《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宜市国资企[2018]2 号),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5、湖北宜化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2018 年 5 月 21 日,公司收到湖北宜化集团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关于同意《新
疆宜化资产重组方案》的决议。
(二)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
通知书》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湖北宜化将持有新疆宜化 80.10%
股权过户至宜昌新发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宜昌新发已根据《重组协议》的约定向湖北宜化支付标的资产全部交易价款。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审慎核查,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
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交易对方宜昌新发不存在向湖北宜化推荐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亦未对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向湖北
宜化派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明确约定,交易实施也不以交易对方
向湖北宜化派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前提。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
重组发生变更。
(二)宜昌新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湖北宜化不存在向宜昌新发推荐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宜昌新发未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调
整。
五、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组协议》
    2018 年 5 月 3 日,上市公司与宜昌新发签署了《重组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由宜昌新发作为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对方,上市公司将向宜昌新发转让标的资产。
    (1)相关协议已生效
       《重组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于下
述条件均已成就当日生效:“(1)本次重组取得湖北宜化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债
权人委员会的同意;(2)本次重组和本协议经交易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股
东会 )审议通过;(3)本次重组和本协议经宜昌市国资委审批通过。”
       (2)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标的资产为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80.10%的股权。审计
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双方同意,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宜昌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宜市国资产权备【2018】8 号)的
京信评报字(2018)第 124 号《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
的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新疆宜化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129,836.97 万元,参考评估值,经
交易双方协商,新疆宜化 80.1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103,999.41 万元。
    标的资产股权转让价格的最终确定尚须经湖北宜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重组协议》关于标的资产的交割安排如下:
    ①双方确认,于《重组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及目标公
司应至目标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本次交易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包括《重组协议》约定的相应质押登记程序)。
    ②湖北宜化作为目标公司唯一股东持有的与目标公司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证照、合同及其他文件、记录等一切资料(如有)均应于交割日当日移交目
标公司和宜昌新发。并于交割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宜昌新发和目标公司共同清点目
标公司资产。
    ③自交割日起,基于标的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宜昌新发享有和承担。
    (3)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履行上述协议,未发生违反协议的行为。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重组协议》等
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本次发行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关于过渡期标的资产损益的处理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产生的损益由宜昌新发享有或承担,本
次交易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不进行调整。
    2、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
    (1)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
            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3、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
            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或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
            公司或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或本人审阅,确
            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上市公司
            5、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与湖
            北宜化或本人及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
            前,不转让在湖北宜化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
            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
            赔偿安排。
            6、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湖北宜化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
             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3、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
宜昌新发及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
董事、监事、
             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高级管理人
             4、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
员
             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湖北宜化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
             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湖北宜化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湖北宜化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
            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3、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
新疆宜化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
            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公司所
            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
            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不利用自身作为湖北宜化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湖北宜化在业务合作等方
            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湖北宜化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湖北宜化达成交易的优
            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湖北宜化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
            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湖北宜化利益的行为。
            4、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尽量避免与湖北宜化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
湖北宜化    生关联交易。
集团        5、尽量减少和规范湖北宜化及控制的子公司与承诺人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
            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
            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湖北宜化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
            有关信息披露。涉及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
            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湖北宜化因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违反
            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次重组完成后,湖北宜化将继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上市公司
            定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目前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
           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任
           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不会产生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对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本公司将对自身及相关
           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保证将来亦不新增任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湖北宜化
           3、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
集团
           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
           市公司。
           4、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不利用股
           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本公
           司均有义务全额赔偿。
   (4)主体资格和权属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公司真实、合法及有效持有拟出售的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80.10%的股权
           (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对于标的资产,除《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
           重组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情形外,不存在任何以协议、信托或其他方式代持
上市公司   股权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也不存在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权利限
           制、被查封、被冻结的情形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公司所持的标的资产权属清
           晰,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
           他情况,标的资产过户及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5)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声明与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及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及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湖北宜化   兼职或领取报酬。
集团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
             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进行
             赔偿。
    (6)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在持续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
湖北宜化
             间,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给
集团
             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上市公司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董事、高级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管理人员     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7)交易对方关于交易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本次交易全部支付款项资金为本公司股东向本公司投入的注册资
           本,该等资金为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截至目前,本公
           司尚未实际经营其他业务;
宜昌新发   2、本公司将优先以本公司现有资金(来源为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金)用于
           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3、本次交易支付款项不存在全部或者部分交易款项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本公
           司控股股东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
    (8)交易对方对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问题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和本次交易实际情况,
           为保护湖北宜化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本次交易符合监管要求,就本次交
           易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问题,补充提供担保措施如下:
           1、就《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第 7.1 条约定的委托贷款,
           我公司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作为交易完成后新疆宜化的控股股东,
           并保证新疆宜化将以其存量和新增的可以抵(质)押的资产为上述委托贷
           款提供抵(质)押担保。
           2、就《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第 7.2 条约定的湖北宜化
           对新疆宜化的担保处理问题,本公司承诺:
宜昌新发
           (1)因未取得相关债权人的同意,湖北宜化对新疆宜化的担保超出其出资
           比例,就湖北宜化超出出资比例对新疆宜化提供的担保,由本公司以持有
           新疆宜化的部分股权(不超过 50%,具体根据湖北宜化实际提供担保超出
           出资比例的金额由双方另行确定)为湖北宜化提供质押反担保。
           (2)就湖北宜化为新疆宜化提供的全部担保,作为交易完成后新疆宜化的
           控股股东,保证新疆宜化提供湖北宜化认可的抵(质)押物,为湖北宜化
           提供反担保。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根据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情况,提供
           上述担保措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与本次交易有关
的承诺,上述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七、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承诺方签署了相关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相
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因本次交易作出的承诺事项。
    (二)湖北宜化、宜昌新发、新疆宜化根据《重组协议》的约定及宜昌新发
出具的《承诺函》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处置。
    (三)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
律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八、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湖北宜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获得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实施过程履行的相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双方不存在未履行《重组协议》的情况,本次交易的
相关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出现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湖北宜化已就本次交易事
宜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
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及实
施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九、律师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湖北宜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实施过程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双方不存在未履行《重组协议》的情况,本次交易的相关承
诺正在履行中,未出现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湖北宜化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
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
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及实施方面
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十、备查文件
    1、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
情况的法律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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