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 74号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在2016 年度累计向其少数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6.77 亿元,并确认年度资金占用费 19,557,900.94 元。上述情况 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但是,你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第 9.2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1条、第 7.4.3条、第 7.4.4条。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 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7年 8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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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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