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部分工段恢复开
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的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新疆昌吉回族
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昌州)安监罚[2017]事故1-1、1-2、1-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7年2月12日2时59分,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电石事业部3车
间的5号电石炉发生喷料灼烫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和5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42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2.12”
电石炉喷料灼烫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详见我公司第
2017-040号公告)。
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新疆宜化
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新疆宜化化工有
限公司董事长胡智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总经理朱
洪波罚款贰拾壹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服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
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就本次事件
向投资者表示歉意。
事故发生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陆续对各工段进行了停产整
改。近日,新疆宜化7号和8号电石炉已经安全专家验收合格,8号电
石炉已经成功开车。其他工段将尽快整改验收后开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