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守明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37号
李守明:
你于2012年12月27日起受聘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湖北宜化”)独立董事,任期三年。期间,2015年2月12
日,你同时受聘为湖北宜化大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科技”)独立董事,对
任职期间出现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未能及时提出解决措施。2015
年12月5日,湖北宜化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换届议案,拟提名你续
聘为独立董事。对此,你提交的《独立董事履历表》及《独立董事候
选人声明》中,未能如实反映同时就任双环科技独立董事的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通过湖北宜化于2015年12月5日提交、
披露的《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的公开承诺,
并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
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収生。同时,
请你就前期提交及披露的信息存在不准确情况尽快予以更正,并公开
致歉。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