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 36 号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起聘请李守明先生担任独立董事,
任期三年。期间,该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受聘为你公司大股
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你公司对其任职期间出现上述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未能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同时,2015 年 12 月 5 日,你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相关换届议案,拟继续提名其任职独立董事,并未能在《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对相关情况予以如实反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年修订)第
七条第(四)项、第十条相关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
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収生;同
时,请你公司就前期信息披露存在的不准确情况尽快予以更正,并公
开致歉。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