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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独立董事-丁晋奇2020年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丁晋奇先生2020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20年度,应出席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1次,实际出席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1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2019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年,针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在 2019 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9 年公司虽实现盈利,考虑到 2020 年全球疫情的影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更加严峻,国际市场不断萎缩、外部风险叠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行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同意公司今年暂不做分配。

3、对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 2019 年制定的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 2020 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9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本人认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7、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本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对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二)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召开第九届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3、股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未弥补亏损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为此独立董事认为此规划编制从实际出发合理合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报告。

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收购吉林艾卡 30%股权涉及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公正、公开,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收购吉林艾卡 30%股权的定价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

七、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适应性的说明事项的独立意见。

(1)评估情况

根据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科华评报字[2020]044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同时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吉林艾卡 30%股权价值为 7,226.16 万元。

(2)评估机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中科华,其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中科华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评估标的吉林艾卡及吉林艾卡的少数股东吉林拓普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3)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科华出具的评估报告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本次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关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评估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中科华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吉林艾卡的 3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最终的评估结果。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公司收购吉林艾卡少数股东 30%股权的经济行为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依据,交易双方更看重的是被评估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因此收益法更适用于本次评估目的,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更为合理。

(5)关于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中科华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过程中,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吉林艾卡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217,577,937.26 元,净利润为 34,305,846.32 元,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而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出发,反映的是被评估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更能体现股东权益价值,更符合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实际情况。且本次评估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因此,以收益法评估结果 7,226.16 万元作为本次以股权转让为目的的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评估结果公允。

(三)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第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吕晓波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表示赞同。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四)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会审议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了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宜。

(五)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人认为:2020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对《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我们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2020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20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和薪酬分配参加多次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丁晋奇

电 话:13906251258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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