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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吕晓波2020年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吕晓波先生2020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20年度,应出席董事会3次,实际出席董事会3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会审议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了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宜。

(二)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20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对《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对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我们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2020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20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和薪酬分配参加多次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吕晓波

电 话:13944229699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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