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九届十五次董事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程志国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程志国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被提名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独立董事:年志远、丁晋奇、吕晓波、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