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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2020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独立董事:年志远、丁晋奇、吕晓波、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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