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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对九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8

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独立董事:年志远、丁晋奇、刘彦文、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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