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吉林化纤股票代码:000420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1007室通讯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15号华融大厦6楼北区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东海基金-鑫龙14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名称: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所持有的吉林化纤99,022,556股股份,占吉林化纤总股本比例为5.024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第一节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方大 | 指 | 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吉林化纤、上市公司 | 指 |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
东海基金 | 指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鑫龙14号 | 指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东海基金-鑫龙14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名称: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 | |
方大炭素 | 指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5月28日与东海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上海方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鑫龙14号持有的吉林化纤无限售流通股99,022,556股,占吉林化纤总股本的5.0247%。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1007室法定代表人:田小龙注册资本:60,000,000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高科技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资产委托管理,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策划,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冶金炉料、金属产品的销售,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7289818A成立时间:2003年2月19日营业期限:2003年2月19日至2023年2月18日通讯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15号华融大厦6楼北区联系人:李长江联系电话:021-63366696-65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上海方大的控股股东为方大炭素,实际控制人为方威先生。上海方大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100%抚顺市兰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兰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方威
方威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方大国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方大国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98.00%
98.00%99.20%
99.20% | 0.80% |
40.43%100%
100%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名称: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党锡江注册资本:1,807,393,378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石墨及炭素新材料的研制、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碳纤维、特种炭制品、高纯石墨制品、炭炭复合材料、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制、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品种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餐饮服务、宾馆、住宿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375560A成立时间:1999年1月18日营业期限:1999年1月18日至2049年1月18日
四、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上海方大的实际控制人为方威先生,方威先生简历如下:
方威,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任北京方大国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方大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经济类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董事 | |||||
1 | 田小龙 | 中国 | 董事长 | 中国 | 否 |
监事 | |||||
1 | 候旭珑 | 中国 | 监事 | 中国 | 否 |
高级管理人员 | |||||
1 | 安民 | 中国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否 |
最近五年内,前述人员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基于看好吉林化纤所从事行业的未来发展,认可吉林化纤的长期投资价值。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继续增持吉林化纤股份的可能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未来12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战略发展需要,不排除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或司法竞拍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林化纤33,21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9%;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直接持有吉林化纤65,114,3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0%。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合计持有吉林化纤98,330,6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海方大与东海基金于2019年5月2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所致,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海基金(甲方)将其持有的99,022,556股吉林化纤股份协议转让给上海方大(乙方)。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吉林化纤99,022,556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其相应的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并购买该等标的股份。
(二)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316,872,179.20元(大写:
叁亿壹仟陆佰捌拾柒万贰仟壹佰柒拾玖圆贰角整),每股转让价格为3.2元。
(三)转让价款支付
甲、乙双方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乙方的名义在银行开立托管账户。乙方于取得上交所出具的标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意见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汇入该托管账户,并在协议约定条件达成时,托管银行将转让价
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吉林化纤132,238,856股,占总股本的6.71%;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合计持有197,353,250股,占吉林化纤总股本的比例为10%。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吉林化纤33,216,300股,占总股本1.6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以供投资者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