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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0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性质为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5%以上的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5%以下。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股份转让情况概述

2019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东海基金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告知函》。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与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海基金旗下东海基金-鑫龙14号资产管理计划(即东海基金旗下特定客户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拟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9,022,566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及《股权转让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方持股情况与比例

持股主体股份转让前股份转让后
股份数(股)持股比例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99,022,5565.02%00%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东海基金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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