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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积极开辟和利用各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互动式沟通,努力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

(二)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现场参观;

(六)电话咨询;

(七)互动易平台;

(八)其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同时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相关工作人员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公司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及时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申请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公司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像、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必要和有条件时,可以按有关规定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条 公司保证自愿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对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公司予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执行之日起,原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7年)同步废止。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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