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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关于“15渤租02”公司债券2020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7

证券代码:000415证券简称:渤海租赁公告编号:2020-082债券代码:112284债券简称:15渤租02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渤租02”公司债券2020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9月21日。?最后交易日:2020年9月21日。?兑付兑息日:2020年9月22日。?债券摘牌日:2020年9月22日。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9月22日支付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剩余本金。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9月21日,凡在2020年9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本金;2020年9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本金。

为确保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5渤租02”;债券代码:112284。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00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通过薄记建档方式确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为4.5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7.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8.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起息日:2015年9月22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9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

14.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5.利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询价簿记情况进行配售。

17.发行对象: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并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8.配售规则: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配售原则如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申购利率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19.担保情况: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了《公司债券2019年跟踪评级报告》,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2020年6月29日,鉴于今年年初以来的特殊外部环境,为最大化保证全体债权人权益,经公司申请,联合评级将延迟出具本期债券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21.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2.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

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24.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25.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6.监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2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8.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9.本期债券利率调整:在“15渤租02”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存续期第4年、第5年(2018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票面利率为5.50%。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15渤租02”债券本年度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债券面值为1,000元的“15渤租02”债券本次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4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兑付兑息金额为1,055.00元。

三、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9月21日。

2.最后交易日:2020年9月21日。

3.兑付兑息日:2020年9月22日。

4.债券摘牌日:2020年9月22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9月2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渤租02”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王景然电话:010-58102680传真:010-59782368

2.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周立华电话:010-88366060传真:010-88366060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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