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承诺方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29 号
陈威、朱雷、王颖超、靳秀珍、江维、李洪雷、北京合宜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钱新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于2017年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方式合计取得明朔(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朔科技”)51%的股权,你们作为明朔科技股东,承诺明朔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审计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50万元、2,000万元和4,000万元。如明朔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则你们优先以持有的明朔科技剩余49%股权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
根据东旭光电相关公告,明朔科技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273.65万元和-1,294.29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你们作为业绩补偿承诺方,应当补偿东旭光电49%的明朔科技股权份额和现金6,700.16万元。截至目前,你们仍未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11.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