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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4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江苏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吉星”)与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安鹏国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我们就相关事宜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为江苏吉星与安鹏国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是公司帮助江苏吉星实现剥离后的过渡与发展,是公司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体现,同时,公司已就担保事项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江苏吉星及其股东深圳名橙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公司此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江苏吉星与安鹏国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明新

高 琦

韩志国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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