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9号
王立鹏,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恒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秋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2月7日,东旭光电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但东旭光电于2019年12月7日披露公告称,公司无法于2019年12月6日按期将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东旭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8条的规定。
东旭光电时任董事长王立鹏、总经理胡恒广、时任财务总监冯秋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旭光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立鹏、总经理胡恒广、时任财务总监冯秋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