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17号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9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了《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71号),要求你公司核实说明货币资金情况、与关联财务公司资金往来安全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等,并于11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2019年11月22日、11月26日及12月10日,你公司分别披露了延期回复问询函的公告。你公司在12月10日披露的延期回复公告中承诺最晚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向我部报送书面回复材料。但你公司于12月31日再次披露《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20年1月15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了《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9号),要求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对外披露有关核实说明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及时回复本所的问询。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并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