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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3-084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7.696万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0.57%。

?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披露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特集团”)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按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股本,以下简称“调整前”)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2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893.99万股的2.8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5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56%,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6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6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44%,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7%。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调整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应徐颉

应徐颉党委书记、董事长202.78%0.08%

杨永军

杨永军党委副书记、董事、工会主席152.08%0.06%

吴敏英

吴敏英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2.08%0.06%

吕宁

吕宁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2.08%0.06%

刘琼

刘琼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2.08%0.06%

何晓炜

何晓炜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2.08%0.06%

谭江

谭江董事会秘书91.25%0.04%

金小波

金小波原财务负责人91.25%0.04%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

(113人)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113人)53974.88%2.16%

首次授予合计

首次授予合计65290.56%2.62%

预留

预留689.44%0.27%

合计

合计720100.00%2.89%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4.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5.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至2022年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2022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1%;2022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60%。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至2023年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5%;2023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60%。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2%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至2024年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2024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024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60%。

注:1)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现金含量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

2)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在计算考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并剔除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

3)新零售业务涵盖B2B、B2C、O2O、中西医诊疗等,聚焦互联网+创新,以“一路向C”为战略目标。指标核算范围为新零售事业部,含英特电商公司、英特怡年连锁药房及各区域零售公司的经营数据。新零售业务2020年营业收入为50.08亿元。

4)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重大收购(投资金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以上)导致净资产和负债变动的,考核资产负债率指标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和负债变动额。

② 授予及解除限售考核的对标企业选取

本次从从事“医药生物——医药商业”的A股上市公司中选取与英特集团主营业务及经营规模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的对标企业,具体企业名单如下:

证券代码公司简称证券代码公司简称

601607.SH

601607.SH上海医药002589.SZ瑞康医药

600998.SH

600998.SH九州通002462.SZ嘉事堂

000028.SZ

000028.SZ国药一致600829.SH人民同泰

000950.SZ

000950.SZ重药控股000705.SZ浙江震元
600511.SH国药股份300937.SZ药易购

600713.SH

600713.SH南京医药603716.SH塞力医疗

600056.SH

600056.SH中国医药600833.SH第一医药

002788.SZ

002788.SZ鹭燕医药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具有相关性和可比性,或出现其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年进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行综合考评打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考评等级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

标准系数

标准系数1.00.8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2021〕33号),浙江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2021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19日,公司以公告栏张贴方式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73)。4.2021年11月2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独立董事陈昊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1-074)。

5.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11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6.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8名激励对象授予6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7.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9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5.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91.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8.2023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以上事宜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o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1年12月24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23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①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现金含量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 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在计算考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并剔除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 ③新零售业务涵盖B2B、B2C、O2O、中西医诊疗等,聚焦互联网+创新,以“一路向C”为战略目标。指标核算范围为新零售事业部,含英特电商公司、英特怡年连锁药房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为40.57%,不低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28%,且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39.64%); (2)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50%,不低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9.5%,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71%); (3)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至2022年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7.88%,不低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15%; (4)2022年末资产负债率为70.50%,未高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71%; (5)2022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为84.57%,不低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60%。 综上,公司业绩符合前述条件。
及各区域零售公司的经营数据。新零售业务2020年营业收入为50.08亿元。 ④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重大收购(投资金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以上)导致净资产和负债变动的,考核资产负债率指标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和负债变动额。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实际授予的118名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有1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人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可根据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按约定条件解除限售;有1人发生职务调整,其考核年度2022年对应的限制性股票额度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解除限售比例。 10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含1名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及3名退休的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1.0;9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一般”,当期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0.8(含1名发生职务调整的激励对象),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回购注销,后续公司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7.696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由121人调整为118人,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7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2万股调整为63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8万股调整为84万股。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资金缴纳过程中,无激励对象放弃限制性股票。2021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向11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3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1年12月24日。

(二)2022年6月13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55,431,9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9956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不送红股,共计转增股本51,086,396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并上市后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比例增加,首次授予118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至共计763.2万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经过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预留授予数量由84万股调整为100.8万股。同时,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潜在激励对象的潜在授予数量不足100.8万股,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对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予数量为91.2万股。

(三)由于2021、2022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时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名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9人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涉及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824万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6.08元/股调整为4.77元/股。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7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97.69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7%。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应徐颉

应徐颉党委书记、董事长249.66.60.02%

杨永军

杨永军党委副书记、董事、工会主席187.210.80.01%

吴敏英

吴敏英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87.210.80.01%

吕宁

吕宁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87.210.80.01%

刘琼

刘琼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87.210.80.01%

何晓炜

何晓炜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87.210.80.01%

谭江

谭江董事会秘书10.84.326.480.01%

曹德智

曹德智财务负责人7.22.884.320.01%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

(109人)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109人)622.8244.896365.280.47%

合计

合计754.8297.696436.680.57%

注:1.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的数量;

2.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长应徐颉先生已担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12月调至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仍兼任公司董事长),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可根据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按约定条件解除限售,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股票将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7名激励对象名单进了核实,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175号文、178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175号文、178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事由和结果、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175号文、178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和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引起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英特集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决议;

(二)公司九届十九次监事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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