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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对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回购数量以及回购价格。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英、陈昊、余军、李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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