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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财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集团”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集团”)和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投资”)分别持有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药业”)26%和24%股权,并向关联方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英特集团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英特集团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0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英特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和康恩贝(作为英特集团控股股东及本次交易对方、

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英特药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4项中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在英特集团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英特集团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承诺书等文件,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英特集团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上市公司向118名激励对象发行636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7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共计21名自然人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1应徐颉英特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200,000
2杨永军英特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150,000
3吴敏英英特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0,000
4吕宁英特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0,000
序号姓名职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5刘琼英特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0,000
6何晓炜英特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0,000
7谭江英特集团董事会秘书90,000
8金小波英特集团财务负责人90,000
9其他13名人员英特集团或英特药业员工900,000

英特集团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7日)的总股本255,431,982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0股,转增2股,派发现金1.999562元(含税)。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17日),上述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增加。

(2)英特集团于2022年9月21日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上市公司向21名激励对象发行

91.2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21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共计3名自然人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1汪洋英特集团董事、总经理;英特药业董事长120,000
2其他2名人员英特集团员工72,000

上述人员系因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而取得限制性股票,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

2、英特药业董事杨谧之亲属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英特集团股票行为如下:

姓名与本次交易的关系变更日期交易方向买卖数量(股)
王智军英特药业董事杨谧配偶2022-04-25买入500
2022-05-26卖出-500

针对上述交易行为英特药业董事杨谧出具如下承诺:本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标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本人配偶上述买卖英特集团股票之时,并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本人配偶于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个人对英特集团股价走势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英特集团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未向本人配偶及其他近亲属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或建议买卖英特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报告中所述的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配偶及其他近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若上述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英特集团所有。

针对上述交易行为英特药业董事杨谧配偶王智军出具如下承诺: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个人对英特集团股价走势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英特集团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配偶未向本人泄露有关信息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本人买卖英特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报告中所述的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若上述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英特集团所有。

3、英特药业副总经理陈炫之亲属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英特集团股票行为如下:

姓名与本次交易的关系变更日期交易方向买卖数量(股)
陆又芬英特药业副总经理陈炫母亲2021-12-15卖出-40,000
2022-01-05买入5,000
2022-01-06卖出-5,000
2022-01-13买入2,000
2022-01-25买入5,000
2022-02-22买入10,000
姓名与本次交易的关系变更日期交易方向买卖数量(股)
2022-03-04卖出-5,000
2022-03-07卖出-10,000
2022-03-08买入5,000
2022-03-09买入10,000
2022-03-10卖出-10,000
2022-03-15买入10,000
2022-03-16买入10,000
2022-03-16卖出-10,000
2022-03-17卖出-5,000
2022-04-18买入9,800
2022-04-21买入10,200
2022-04-22买入15,000
2022-04-25买入10,000
2022-04-26买入10,000
2022-05-09卖出-25,000
2022-05-10卖出-82,000
张虹英特药业副总经理陈炫配偶2022-04-11买入20,000
2022-04-12卖出-20,000
2022-04-21买入50,000
2022-04-27买入30,000
2022-05-06卖出-30,000
2022-05-09卖出-50,000
2022-05-27买入10,000
2022-06-16分红75,000

针对上述交易行为英特药业副总经理陈炫出具如下承诺:本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本人母亲、配偶上述买卖英特集团股票之时,并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本人母亲、配偶于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个人对英特集团股价走势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英特集团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未向本人母亲、配偶及其他近亲属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或建议买卖英特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报告中所述的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母亲、配偶及其他近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若上述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母亲、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

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英特集团所有。针对上述交易行为英特药业副总经理陈炫母亲陆又芬出具如下承诺: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个人对英特集团股价走势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英特集团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子女未向本人泄露有关信息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本人买卖英特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报告中所述的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若上述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英特集团所有。

针对上述交易行为英特药业副总经理陈炫配偶张虹出具如下承诺: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个人对英特集团股价走势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英特集团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配偶未向本人泄露有关信息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本人买卖英特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报告中所述的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若上述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英特集团所有。

4、英特集团战略管理专员吴蕙之亲属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英特集团股票行为如下:

姓名与本次交易的关系变更日期交易方向买卖数量(股)
周静波英特集团战略管理专员吴蕙母亲2022-4-26买入2,200
2022-6-16卖出-1,000
2022-6-16分红240
2022-6-21卖出-1,440

针对上述交易行为英特集团战略管理专员吴蕙出具如下承诺:本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专员。本人母亲上述买卖英特集团股票之时,并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个人对英特集团股价走势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英特集团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未向本人母亲及其他近亲属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或建议买卖英特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报告中所述的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母亲及其他近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若上述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母亲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英特集团所有。

针对上述交易行为英特集团战略管理专员吴蕙母亲周静波出具如下承诺: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个人对英特集团股价走势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英特集团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子女未向本人泄露有关信息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本人买卖英特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报告中所述的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若上述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英特集团所有。

(二)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业务经办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出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自查期间,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英特集团股票的行为。(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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