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9号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号),你公司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对采购及销售进行有效控制、资金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管理较为薄弱、信息系统建设不符合内控要求、对分公司及子公司缺乏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未有效履职、职工安置费用计提不准确等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1.1条、第8.1.4条、第8.1.7条和第8.1.8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