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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机:关于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15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铸造”)、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通知,两家子公司于近期分别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1破20-3号、(2019)辽01破19-3号),沈阳中院裁定终结两家子公司重整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19年8月27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进行重整的申请,并分别指定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银丰铸造管理人、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3)。

2019年11月14日,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分别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银丰铸造、优尼斯

智能装备的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16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2019-115)。

2019年11月16日,法院裁定批准了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的重整计划(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

2020年5月16日,银丰铸造及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分别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工作报告报送至法院,同时向法院提交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2020年12月14日,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分别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19)辽01破20-3号《民事裁定书》、(2019)辽01破19-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子公司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两家子公司因重整产生的重整收益依据权责发生制已计入2020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银丰铸造《告知函》

2.优尼斯智能装备《告知函》

3.(2019)辽01破20-3号《民事裁定书》

4.(2019)辽01破19-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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