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9∶15至2020年11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车欣嘉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2名,代表股份635,903,478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37.7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100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02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关于与沈机集团土地、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306,449股,反对256,685股,弃权298,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5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30,306,449股,反对256,685股,弃权298,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5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2.《关于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572,278股,反对241,200股,弃权9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5%。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30,529,934股,反对241,200股,弃权9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赵银伟、李欣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9届3次董事会及9届4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