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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1-31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20-02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智能”)因与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72号、(2019)沪74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8月7日披露的2019-22号,2019-62号公告。

近日,东莞智能分别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沪民终393号及(2019)沪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一审情况

(一)《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72号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98,963,177.18元。

2.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违

约金(以每期租金实际到期日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0元。

4.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74,357.38元。

5. 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至第4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515.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7,515.89元。

(二)《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73号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107,210,108.60元(已到期租金8,246,931.42元,未到期租金98,963,177.18元)。

2.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以每期租金实际到期日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0元。

4.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80,576.68元。

5. 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至第4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977.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8,977.83元。

三、本案最新进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东莞智能分别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沪民终393号及(2019)沪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393号判决情况如下: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2.变更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确认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即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应对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中截至2019年8月16日的迟延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8.93元,由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394号判决情况如下: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2.变更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7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确认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即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对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中截至2019年8月16日的迟延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4.42元,由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尚未披露其他诉讼事项

公司无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2019年利润影响约2369万元。

六、备查文件

1.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393号

2.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394号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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