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12月31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2019)辽01破18-5号《民事裁定书》,沈阳中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19年8月16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2019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最终表决通过《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19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9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19)辽01破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19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沈阳中院提交《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同日,公司及管理人向沈阳中院提交《关于裁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的申请》。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19)辽01破18-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重整产生的重整收益将计入2019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及沈阳中院目前已裁定确认的债权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19年度的净资产形成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2019)辽01破18-5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