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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机:关于法院准予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67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准予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3)。

2019年8月21日,公司收到法院《复函》((2019)辽01破18-1号)和《决定书》((2019)辽01破18-2号),许可沈阳机床继续营业,并准许沈阳机床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复函》主要内容为:2019年8月16日收到《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事宜的请示》,管理人经过调查决定继续沈阳机床的营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本院许可。经研究,答复如下:

许可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沈阳机床的营业,管理人依法

开展监督工作。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8月16日,沈阳机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该公司目前具有稳定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机制,管理团队齐备,管理流程和目标清晰;职工队伍稳定,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债务人在所处行业具有较强的开发设计能力和完整的系列产品,占用较大的市场需求空间;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是维系基本生产经营的需要,能够科学高效的维持企业运转、抢占市场,保质保量交货,增强投资者和员工信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请求本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查明:沈阳机床目前经营管理状态和职工情况稳定,公司管理人同意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征询部分债权人意见,均同意沈阳机床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认为:申请沈阳机床重整的债权人沈阳美庭线缆销售有限公司及部分其他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关于自行管理的申请;沈阳机床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使公司正常运转;沈阳机床的控股股东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能够提供实际可行的支持措施;沈阳机床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致损害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及债权人的利益。沈阳机床及负责人和人员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过程中,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接受本院及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本院报告。综上所述,沈阳机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沈阳机床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法院已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从即日起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法院《复函》((2019)辽01破18-1号)。

2.法院《决定书》((2019)辽01破18-2号)。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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