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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股份: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0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胜利股份股票代码:0004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阳光路777号1号楼108室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1年8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2021年8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出具《表决权委托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61,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9%)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同时将其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26,386,3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0%)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地委托给中油投资行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胜利股份、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公司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胜利投资山东胜利股份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出具《表决权委托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61,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9%)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同时将其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26,386,3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0%)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地委托给中油投资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5%。
中油投资、收购人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油燃气中油燃气集团有限公司(00603.HK)
本报告书《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973801A
法定代表人王鹏
成立日期2002年7年23日
营业期限2002年7年23 日至 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阳光路777号1号楼108室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销售:建材、钢材、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设计、代理、发布广告业务;会务服务;场地、厂房、仓库、房屋、车辆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留权住所
1王鹏董事长中国山东省青岛市
2王开疆董事、总经理中国山东省青岛市
3张忠董事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4马新国董事中国山东省东营市
5杜以宏董事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6邓永宝董事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7曹俊林董事中国山东省青岛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胜利投资股东为王鹏等43名自然人,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的胜利投资股份均未超过总股本的5%,其中王鹏、孙波、袁泽沛、李迅、付敏英分别持有胜利投资股份350万股,分别占胜利投资总股本的比例均为3.18%,为胜利投资的并列第一大股东。

由于胜利投资股权结构分散,无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各股东持股比例差距较小,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仅持有胜利投资3.18%的股份,且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公司董事会多数席位,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胜利投资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胜利股份9.99%的股份外,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认可收购人中油投资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领域具有广泛的业务资源,以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2021年8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油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相关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87,886,314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99%),均为流通A股,除22,450,000股股份已设定股份质押(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5%)、11,063,686股股份进行融资融券担保外(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不存在其他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2021年8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出具《表决权委托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61,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9%)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同时将其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26,386,3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0%)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地委托给中油投资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可以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 持有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有股份情况可以实际支配的 表决权股份情况
数量比例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胜利投资87,886,3149.99%26,386,3143.00%00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油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21年8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油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乙方及其股东在标的公司主营业务领域具有广泛的业务资源,为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甲、乙双方拟进行战略合作,引入乙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方拟将其所持上市公司61,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9%)转让给乙方,并将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26,386,3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0%)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通过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结合乙方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受让所得的股份,乙方将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以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实现,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

2.1标的股份

双方同意,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上市公司61,500,000股股份(均为非限售流通A股)转让给乙方,本次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将持有上市公司61,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9%。

2.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转让对价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5.23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321,645,000元。

2.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2.3.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到乙方指定的甲方驻地商业银行以甲方的名义开立资金共管账户,在共管账户开立过程中,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均支付至上述共管账户内;乙方对甲方符合本约定的支取资金予以配合。同时,双方同意,若乙方指定的商业银行关于共管账户的开立方式、监管措施具有特别的规定,为确保共管账户能够顺利开立和运行,双方同意可以对前述共管账户的开立方式进行调整,双方均应予以配合,但需确保能够达到资金共管的目的。

2.3.2双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下述安排将股份转让价款分四期支付至共管账户:

第一期:乙方应当于资金共管账户或者能够实现资金共管目的的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32,164,500元;

第二期:乙方应当于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或同等效力文

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即64,329,000元;第三期:乙方应当于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96,493,500元;第四期:在甲方配合乙方完成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如需)工作以及甲方督促标的公司完成向乙方派驻的管理人员交接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全部各类资料、证照、物品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128,658,000元。

2.3.3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手续或将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4标的股份的过户

2.4.1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最大努力相互配合按照下述约定推进本次交易涉及的各项过户手续尽快办理完毕:

(1)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乙方应予以配合;若深交所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需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申请,则甲方应当在取得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批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乙方应予以配合;

(2)自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或同等效力文件之日或者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批复文件之日(以孰晚为准)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乙方予以配合。

2.5股份过户期间的安排

2.5.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的期间,如上市公司进行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在上市公司实施除权事项后,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2.5.2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的期间,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则标的股份所获得的现金股利由甲方享有;在上市公司实施除息事项后,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标的股份的

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乙方在根据前述第2.2条、2.3条规定支付转让价款时,将把甲方在前述期间内获得的现金股利予以扣除。

2.6税收与费用

2.6.1双方同意,因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应当缴纳的税负由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予以缴纳。

2.6.2甲方应当及时缴纳因本协议项下交易所产生的纳税义务,如因甲方未缴纳或未及时缴纳前述税款导致乙方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向乙方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次表决权委托

3.1表决权委托股份

3.1.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剩余所持上市公司26,386,3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0%)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以下简称“委托权利”,具体范围以本协议第3.2条约定为准),即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享有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及表决权委托股份合计9.99%表决权,甲方在标的公司不再享有表决权。

3.1.2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缩股等情形导致表决权委托所对应的股份数量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表决权委托股份的数量较上款约定数量增加的,增加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3.1.3双方同意,本次表决权委托自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开始,本次表决权委托长期有效,直至甲方不再持有任何表决权委托股份。

3.1.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减持该等表决权委托股份。前述36个月届满后,若甲方有意出售前述剩余的26,386,314股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3.1.5甲方拥有的表决权委托股份对应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性股东权利不受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影响,仍由甲方享有。

第四条 上市公司控制权及治理安排

4.1甲方支持并配合乙方受让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后成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实现实际控制;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甲方及其关联方不谋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甲方关联方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4.2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日,甲方应积极促成标的公司按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并审议通过改选董事、监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甲方应尽全力配合完成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选以及《公司章程》修改工作,实现乙方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4.3在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修改完成后,修正后的《公司章程》约定,标的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4名;标的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在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后,乙方在董事会中推荐和提名不少于8名董事(含董事长人选);乙方在监事会中推荐和提名2名非职工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人选),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上述人员的推荐和提名,并确保标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辞任。

第五条 过渡期间公司治理及交接安排

5.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间内,甲方应继续配合并督促标的公司配合乙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排查。若在资产排查过程中,若乙方发现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负债与会计报表账面记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标的公司已披露或已提供的事项除外),就所存在的不一致的具体情况,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处理;若本协议没有约定的,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对所存在的不一致情况进行整改,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乙方有权参照本协议项下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甲方返还部分股份转让价款,并可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过程中就要求返还的部分予以直接扣减。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6.1.2甲方合法持有标的公司87,886,314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不存在代持标的公司股份情形,除已披露的22,450,000股股份设定质

押、11,063,686股股份进行融资融券担保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担保、融资融券等权利受限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股份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同时,本次表决权委托的26,386,3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0%)不存在任何影响其表决权行使的安排或权利限制。

6.2乙方陈述与保证

6.2.1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6.2.2乙方承诺,乙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收购主体及股东的各项资格要求。

6.2.3乙方承诺,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6.2.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为标的公司提供的担保,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六个月内,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协调债权人解除甲方为标的公司前述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后,若由于标的公司违约致使甲方因前述保证担保而承担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

9.1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均满足时成立并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各自公章;

(2)乙方关联方中油燃气集团有限公司(00603.HK)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9.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双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3.1非因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的过错,深交所不同意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或同等效力文件时;

9.3.2非因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的过错,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未能核准本次

交易;

9.4双方同意,若在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间,标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子公司、其他经营主体发生重大生产经营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者发生重大情况变更,导致标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子公司、其他经营主体的资产、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乙方有权单方面决定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5双方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因前述第9.3、9.4条的约定解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连同该等股份转让价款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严重影响本次交易或者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

10.2如触及本协议第10.1条的约定,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项下交易价款的20%,并同时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财务顾问、法律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等,以及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10.3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重要约定或承诺时,经乙方通知甲方改正或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改正或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在乙方决定解决本协议后,甲方除应当根据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在乙方解除本协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连同该等股份转让价款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乙方。

10.4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除上述条款外,《股份转让协议》还就标的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上市

公司控制权及治理安排等内容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表决权委托书》主要内容

2021年8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中油投资出具了《表决权委托书》,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2021年8月10日,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投资”)与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燃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胜利投资将其所持的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61,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9%)转让给中油燃气,并同时将胜利投资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26,386,3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0%)的表决权委托中油燃气行使,具体情况以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为方便中油燃气行使表决权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胜利投资出具本表决权委托书,承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6,386,3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0%)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地全权委托给中油燃气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长期有效,直至胜利投资不再持有任何表决权委托股份。在委托期限内,中油燃气有权依照其自身意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如下权利:

(1)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接受任何关于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的通知,以及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2)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签署有关股东大会参会、表决文件;

(3)行使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一切相关事项;

(4)向股东大会提出选举董事、监事等人员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上就公司董事、监事等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的人员的选举/罢免等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5)签署与行使上述权利相关的股东决议书及任何其它需以股东名义签署的文件;

(6)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股东权利。

本表决权委托书与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同时生效,若胜利投资违反本表决权委托书的任何承诺,应当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向中油燃气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批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收购人间接控股股东中油燃气股东大会决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标的公司87,886,314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均为流通A股,除22,450,000股股份已设定股份质押(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5%)、11,063,686股股份进行融资融券担保外(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6%),不存在其他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2021年8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油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相关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尚无明确的其他安排;未来若发生其他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五、《表决权委托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

签署日期:2021年8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
股票简称胜利股份股票代码0004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A股 持股数量:87,886,314股 股持股比例:9.9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A股 变动数量:87,886,314股(其中协议转让股份61,500,000股,表决权委托股份26,386,314股) 变动比例:9.99%(其中协议转让比例6.99%,表决权委托比例3.00%) 变动后持股数量:26,386,314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3.00%
变动后可以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股份数量:0股 变动后可以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股份比例: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除2021年8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油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相关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

签署日期:2021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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