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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股份: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5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胜利股份股票代码:0004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9号1518办公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7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2021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与济宁齐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王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济宁齐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王安分别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21,410,639股股份、19,663,990股股份、6,600,8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2.43%、2.23%、0.75%,合计受让上市公司47,675,5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4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以及2021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与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闫长勇、孙冠杰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相关内容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胜利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油投资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济宁齐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王安分别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21,410,639股股份、19,663,990股股份、6,600,874股股份,合计47,675,503股股份转让给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权益变动行为
本报告书《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7,500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45352119
法定代表人许铁良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7日
营业期限2010年11日17至2040年11月17日
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9号1518办公
经营范围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具体项目按规定报批);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涉及专项规定和许可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股权结构香港中油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留权住所
1许铁良董事长中国香港中国香港
2高发连董事中国广东省珠海市
3许佑君董事中国广东省珠海市
4汤启乐董事中国广东省珠海市
5罗盈珊董事中国香港中国香港
6关懿君监事中国香港中国香港
7刘连勇总裁中国河北省廊坊市
8孟宪莹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广东省珠海市
9姜兆巍高级副总裁中国广东省珠海市
10许耿志副总裁中国广东省珠海市
11罗强副总裁中国广东省珠海市
12邢剑锋总裁助理中国河北省廊坊市
13赵亮市场总监中国广东省珠海市
14廉博迅总裁助理中国广东省珠海市
15郭林工程总监/安全总监中国河北省廊坊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油投资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其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领域具有广泛的业务资源,双方拟深度合作,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济宁齐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王安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47,675,503股股份,以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2021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与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闫长勇、孙冠杰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相关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2021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与济宁齐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王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济宁齐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王安分别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21,410,639股股份、19,663,990股股份、6,600,8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2.43%、2.23%、0.7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7,675,5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42%。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中油投资--47,675,5035.42%

三、《股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济宁齐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21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济宁齐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股份协议转让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5.23元/股的价格受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41,074,62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66%),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济宁齐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二:山东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股份转让款及其支付

(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5.23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人民币214,820,309.67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元”),其中甲方一获得转让对价111,977,641.97元、甲方二获得转让对价102,842,667.70元。 (2)双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下述安排将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至共管账户:

1)第一期: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00%,即21,482,030.97元;

2)第二期:乙方应当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或同等效力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00%,即42,964,061.93元;

3)第三期:乙方应当于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剩余的70.00%,即150,374,216.77元。

2、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时成立并生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安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21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安签署《股份协议转让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4.80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6,600,8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5%),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出让方):王安乙方(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股份转让款及其支付

(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4.8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1,684,195.2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元”)。 (2)双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下述安排将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至共管账户:

1)第一期: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00%,即3,168,419.52元;

2)第二期:乙方应当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或同等效力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00%,即6,336,839.04元;

3)第三期:乙方应当于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剩余的70.00%,即22,178,936.64元。

2、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时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批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2021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与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闫长勇、孙冠杰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相关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尚无明确的其他安排;未来若发生其他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铁良

签署日期:2021年7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
股票简称胜利股份股票代码0004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广东省珠海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A股 持股数量:0股 股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A股 变动数量:47,675,503股 变动比例:增加5.42% 变动后持股数量:47,675,503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4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除2021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与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闫长勇、孙冠杰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相关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续增持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铁良

签署日期:2021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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