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议案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唐英凯 张 蕊 李余利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