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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9

作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3]120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的理解和适用(证监会【2009】16号),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披露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股东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独立意见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承诺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延长至本次承诺变更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80日内,本次变更后将不再就本承诺进行变更或再次延期,符合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确保承诺的切实履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及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晟杰 余俊仙 何 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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