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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关于与自然人宁保安诉讼案件和解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7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自然人宁保安诉讼案件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振兴生化”)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9年3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自然人宁保安诉讼案件和解的议案》。上述诉讼纠纷案件,通过达成和解方式可快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规范水平。具体诉讼案件和解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自然人宁保安共涉及2件诉讼案件,其中刑事案件1件,在审民事案件1件。

1、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唯康”)向公安机关举报自然人宁保安在湖南唯康任职期间涉嫌职务侵占,要求追究自然人宁保安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曾立案侦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10月9日、2018年3月7日和2018年9月5日发布了振兴生化、湖南唯康诉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宁保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情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7、2018-016和2018-075号。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

丙方:宁保安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乙方与丙方上述纠纷案件的解决,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37号案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解除所有对丙方的诉讼保全措施(若有)。

二、丙方在37号案撤诉完成且所有保全冻结措施(若有)解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三、甲、乙、丙三方确认:在本协议一、二项约定事项履行完毕后,37号案所涉事宜与丙方再无任何纠纷。甲、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上述案件所涉事宜再向丙方提出任何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四、本协议一、二项约定事项履行完毕后,甲、乙方同意不再要求公安或检察机关采取进一步的司法措施。

五、若任何一方未依据本协议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约定义务,则守约方无须再履行其对应的义务,且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双方将依据《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与宁保安之诉讼和解协议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及履行其他约定事项,最终以法院裁定为准。如本次《和解协议》生效并执行后,将增加本期或期后营业外收入人民币200万元。公司将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与宁保安之诉讼和解协议议》。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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