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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2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为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湖半岛公司”)提供单方股东借款,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除了在两湖半岛公司派驻董事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外,还约定两湖半岛公司另一方股东西藏华富天以其持有的两湖半岛公司50%股权及其应享有的分红,就其未能根据两湖半岛公司需要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等比例股东借款、而由武汉公司提供的超出股权比例的单方股东借款所对应的本息偿还义务提供担保等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3、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林义相 牛俊杰 杨小舟

2019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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