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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事前确认的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各项议案、说明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会议文件齐备,相关资料齐全,同意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向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关于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依法回避。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文件的意见

公司编制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公司与标的公司、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吸收合并协议》,公司与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关于本次交易定价原则、评估事项的意见

(一)本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孔祥忠独立董事:姚 颐独立董事:吴 鹏2021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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