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及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会前认真审阅了《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1-4月份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1-4月份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17年度、2018年1-4月份公司下属子公司与海螺水泥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确认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该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独立董事:孔祥忠独立董事:柴朝明独立董事:姚 颐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