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一)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二)截止2019年6月30日,除以下情形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1.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179,419.38万元;
2.公司为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5,200万元。
前述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经过公司有权机构的批准且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独立董事:孔祥忠独立董事:柴朝明独立董事:姚 颐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