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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2020年4月)》。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原章程内容修改后章程内容修订说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证券法》相应修订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根据《证券法》相应修订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根据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规则修订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三十八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作指引》相应修订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 证券发行;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股权激励; (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 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提出低于分红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根据网络投票规则相应修订
(十四) 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据《证券法》相应修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续聘或变更(含新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须单独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相应修订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根据《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应修订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司公告和披 露其他需要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 办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 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符合条件媒体进行公司公告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根据《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应修订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 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应修订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根据《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应修订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根据《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应修订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根据《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应修订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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