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的集团”)于2019年3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授予第五期预留股票期权和2018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五期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和2018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第五期预留股票期权和2018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五期预留股票期权和2018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期预留股票期权和2018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薛云奎 管清友 韩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