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相关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编制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2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利率互换等业务以规避汇率、利率波动的风险,符合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规范业
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能够有效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公司编制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张祥建、袁建新、许金叶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