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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1-030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截止2021年3月26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09,077.91万元,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109,077.91 万元置换上述先期投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72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2号)同意,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247.17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70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截止2021年3月26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09,077.91万元,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09,077.91 万元置换上述先期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截止披露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1,600万吨炼化一体化项目6,766,396.00350,000.000.000.00
偿还银行贷款150,000.00150,000.00109,077.91109,077.91
总计6,916,396.00500,000.00109,077.91109,077.91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本次置换事项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三、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726号),截止2021年3月26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09,077.91万元,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09,077.91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09,077.91万元。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东方盛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东方盛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东方盛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4、会计师鉴证意见

经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备查文件

1、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八届十五次监事会决议;

3、《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726号);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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