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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对2020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31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20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为子公司江苏盛泽燃机热电有限公司项目贷款 8 亿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到期日2037年9月10日。截止2020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15,500万元。

2、公司为二级子公司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项目贷款 27 亿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到期日2032年9月20日。截止2020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140,113.27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截止2020

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187,483.27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2020年半年度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

1、报告期内,子公司江苏盛虹石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 PTA和 MEG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开展货币掉期、利率互换等业务以规避汇率、利率波动的风险,符合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2、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能够有效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1、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2、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万解秋、张祥建、张颂勋

2020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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