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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8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预案。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差异。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有效降低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六、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盛虹炼化一体化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产成品与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尔邦”)个别产品乙二醇、丁二烯、丙烯存在重合;公司将通过采取一系列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与斯尔邦产品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一直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措施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所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万解秋、张祥建、张颂勋

2020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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