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印发《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通知》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即公司从 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按照《通知》的要求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报表。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财政部发布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不影响公司资产、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公司按照《通知》相应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
利润表中“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专项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8月31日